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19版:郑州法治
3  4  
PDF 版
法庭激辩网络封杀是否侵权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打印】  
《网络“口水战”引发别样官司》新闻追踪
法庭激辩网络封杀是否侵权
开封网民起诉大河网“剥夺发帖权”昨日开庭
中原网  日期: 2007-12-14  来源: 郑州晚报  
  “民间维权人士”汪海洋
  网络论坛上意见相左,引发了争执,最后发展成为互相谩骂和人身攻击。昨天,开封市民汪海洋状告大河网网络侵权案(本报12月5日报道),在金水区法院开庭。原告“民间维权人士”的身份将该案烙上了特殊的标记。作为河南省首例因网站监管引发的诉讼案件,原告没有将攻击自己的网民告上法庭,而是将提供网络平台的“大河网”送上了被告的席位。庭审后,众多听众对此褒贬不一。 晚报记者 卢曙光 文/图

  双方争议锁定用户是否构成侵权

  审判厅里坐满了旁听的人群,有网民也有学生,有媒体人士也有双方“粉丝团”。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处,一是被告锁定原告在大河网论坛上注册的用户名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在大河网论坛上是否存在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的帖子,这对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自己在网上受到其他网民的攻击,自己反驳,而网络服务商则封杀了自己反驳和继续发帖的权利,应属侵权行为。原告当庭提供了很多证据,主要是原告的发帖内容和登录时间、网友攻击原告的帖子等内容。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应该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想让大河网成为攻击别人的平台,根据我们的服务条款,我们可以中断与他的协约,封锁他的IP和ID。”

  原告:被告锁定用户不合乎程序

  庭审中,汪海洋认为,在封锁他IP地址的时候,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是,被告为他人提供了诽谤、辱骂他人的平台而且对此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其管理论坛的义务。

  “大河论坛是载体,作为主办方有保障网民言论不对其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义务,否则疏于管理。”汪海洋说。

  “为什么不告诉我你们锁定我的理由?这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汪海洋认为,在自己IP地址遭受到锁定后,对方应该有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告知,就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被告:发帖内容违反规定就应该遭到封杀

  曾经和原告发生网络口水战的网民“农家女”、“泌阳老曹”到场出庭作证。

  “农家女”声称,自己曾经多次受到原告的侮辱。“泌阳老曹”也作证原告有在论坛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并出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原始资料,里面包含有原告对“泌阳老曹”的谩骂帖子。

  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作为网络论坛的提供商,为了维护文明上网秩序,不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网络服务条款,都可以对原告的IP和ID进行锁定。“我们如果不锁定你的IP和ID地址,那才是真正的违法和违约。”

  被告随后出示了关于原告曾经在网络上侮辱谩骂别人内容的帖子,并申诉自己有封杀原告IP的权利,况且完全符合程序。

  对于被告代理人出示的有关原告在论坛上攻击别人的帖子,原告并没有否认。但是原告认为,是有人先骂自己在先,自己反驳在后,不进行告知,就是“暗杀”行动。

  针对原告的疑问,被告声称,他们已经对所有参与谩骂的IP和ID地址进行了锁定,并不是针对原告一人。

  旁听者:肯定维权行为,但不能肯定这种方式

  经过将近3个小时的庭审,11时55分,现场庭审结束。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异议较大,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我赞成这种维权行为。可是净化网络环境需要监管,我赞成被告对原告的封杀。”旁听的河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学生柯楠告诉记者。

  一个旁听的大河网网友说:“原告存在有一定的哗众取宠行为,他应该告的是攻击自己的网友,而不应该是提供平台的网络,这种侵权行为法律上说不通。”

  “网络侵权还没有明确界定,特别是状告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法律上并没有过多的注解。这个诉讼可以肯定原告的维权行为,但是不能肯定的是这种方式。”民商法硕士张兴光告诉记者。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