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明年起,外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