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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9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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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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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引发热议
90%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究刑责
中原网  日期: 2007-12-19  来源: 郑州晚报  
  近日,一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新闻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究刑责。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其中在网易的论坛票选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元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网友:量刑过重

  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网易、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在网易专设的投票区上,截至17日下午5时,有27166名网友参与投票,认为“不该获重刑”的有24524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0%;仅有2642票认为“应该获重刑”。苏州的“jindengxu”认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

  网友:银行出错为啥没责任

  小许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律师: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即便盗窃罪成立,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元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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