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特意提醒:企业高科技手段管理,应关注员工心理需求
本报10月31日报道的河南首例手机定位官司——前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富世因手机被单位定位,告单位侵犯隐私权一案,昨日,中原区法院做出了判决,李富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张海延 胡昊
李先生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很意外
晚报记者 王梓 图
焦点:法院未采信原告说法
法院对李富世所说的公司侵犯了他的人格权、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以及公司执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上班5.5天,周六下午和周日全天休息的说法均没有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李富世作为销售经理,其岗位职责决定了没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同时公司对其内部的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得到了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李富世8时30分外出检查市场,其结束时间公司并不知情,所以认定1月20日17时28分属于李富世工作时间。
同时,法院认为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获知的信息并没有涉及李富世的私人空间,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李富世称手机定位侵犯其权益,法院不予采信。
忠告:公司管理方式应予改进
对于手机定位,法院在判决书里对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特意提醒:“科学有效的管理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企业利用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管理员工时,应关注员工的心理需求。”并指出,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机定位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员工的理解和认可,“其管理方式应予改进”。
对此判决结果,李富世说:“完全出乎我的意料。”他表示会上诉。
“利用手机定位目的是遏制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不干活的现象,并不涉及个人的私人空间。”郑州光明山盟乳业公司代理人申青山认为。而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后还会继续使用手机定位,但会听取法院的建议进行改进。
线索提供 黄瑞羊 张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