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建设用地规划之前要采取听证会,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须依法给予补偿;而他们的规划步伐也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城市规划局将更名为城乡规划局。昨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建设部门相继召开的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电视电话会上获悉,省建设厅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我省的配套法规。 晚报记者 王菁 通讯员 唐晓峰
城市规划局将更名“城乡规划局”
为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乡、村庄建设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今后城乡接合部任意新修一幢建筑都将纳入规划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局将更名为“城乡规划局”。第18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如住宅、道路、供排水、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都属于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乡规划报批前须向社会公告
今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为了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公告时间至少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同时,为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已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市级(含)以下规划部门不再具备修改制定权,必须上报省级(含)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
因修改造成的群众损失要给予补偿
第四章城乡规划修改指出:因城乡发展步伐加快确需修改规划的,或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能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收资料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