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分管起草的副主任李某某、起草人刘某某及综合科科长汤某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责令市客运管理处在60日内改正《办法》中的违法内容。冯某、李某某、刘某某和汤某调离执法岗位。
据悉,4人因在违法制定该《办法》中涉及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移交市监察局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