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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客运管理处被行政追责
这样的教训必须吸取 市政府设置“文件合法审定关”
4名责任人调离岗位 60日内改正违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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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认定“出租车企业资质分级达标管理办法”多处违法 涉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越权决策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被行政追责

中原网  日期: 2007-12-28  来源: 郑州晚报  
  1999年5月1日制定发布的《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分级达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市客运管理处制定并实施,时间长达8年之久,但一直未经市政府法制审核及备案。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认定该《办法》部分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属于违法决策、越权决策,依法对市客运管理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王阳

  实施8年的出租车企业资质达标办法有多处违法

  2007年8月8日,市政府法制局同市监察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并对市客运管理处越权违法政策的责任按照程序进行了责任追究。

  据悉,市客运管理处于1999年5月1日制定发布、2004年9月1日修改后继续实施的《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分级达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多处规定违法决策、越权决策。

  市政府解释《办法》部分规定错在哪儿

  错误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该《办法》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并强制所有已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必须参加资质等级达标。对不参加达标或未达标的,要吊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

  释法: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出租车经营只需拿到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两个证就可从事营运,而强制这些企业必须参加资质达标,属于私自设立行政许可。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相抵触,属于违法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错误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检查评定未达标的企业,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60日整改”。该《办法》还规定如果不参加资质达标,没有权利在出租车市场上参加并购活动,同时不同级别的资质享受的待遇也有所不同。

  释法:该《办法》也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截至2006年底,市客运管理处依据该《办法》对我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进行了资质达标认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这些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错误三:超越职权决策

  另外,《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连续3年被评定为四级的企业或连续4年被评定为三级以上的企业”,“其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2个月”。目前,市客运管理处已对9家出租汽车公司实施了奖励延长12个月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

  释法: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处置权在市政府,而市政府规定出租车经营年限为8年,市客运管理处擅自延长一年,超越职权擅自处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超越职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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