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10版:郑州民生
3  4  
PDF 版
郑州上市公司今年表现不俗
本市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打印】  

本市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中原网  日期: 2007-12-29  来源: 郑州晚报  
  增加金额下月底前发放

  未参保职工待遇由单位支付

  □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昨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郑州市全面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并将于2008年1月31日前,把增加的各项待遇发放到个人手中。

  此次调整范围是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并在2007年6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调整时间统一为2007年7月1日起。

  据悉,新政将惠及全市47万参保职工,目前在我市参保职工中共有约1200名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到本次待遇调整,即自今年7月起到2008年1月期间每月增发的工伤待遇都将于1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个人手中。

  此次工伤调整标准全市将统一执行,任何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变更执行标准。

  按照新标准,郑州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到六级平均上调15%,即在本人目前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一级伤残增加161元;二级伤残增加152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五级伤残增加125元;六级伤残增加107元。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次调整后平均增幅13%,在现有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2元(其中孤寡老人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4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72元)。

  生活护理费也随之上调,调整后平均增幅17%,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上调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上调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上调54元。

  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一旦职工发生了工伤,一样可以享受参保职工应当享受的待遇。因为按要求,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应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按全市标准足额发放。

3上一篇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