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28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放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要求,境外股东持股上限保持33%不变。 新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和原规则相比,新规则增加了“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此外,新规则指出,外资参股证券除了可以经营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外,还可从事其保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