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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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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重获司法起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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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下发通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受害人重获司法起诉途径

中原网  日期: 2008-01-07  来源: 郑州晚报  
  记者6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新年联合发布四道“金牌令”,严判擅发股票等证券违法行为,重开受害者起诉途径。近期将有一批大案要案受到严查,证券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此次颁行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问题的通知》针对境内公司擅自发行“原始股”、擅自经营证券业务、法律存在可乘之“隙”追究不力、受害者诉讼等四大问题给予了明确判定。

  

  严禁擅自发行股票

  近期,境内有公司编造即将上市或发行股票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通过中介向公众销售“原始股”。《通知》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违者必究,公司与股东合谋的将共同担责。

  

  明确了犯罪刑罚

  擅发证券将依照刑法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发股票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

  填补法律空隙

  新老《证券法》的衔接空隙成为证券违法者常钻的“空子”。由于相当一部分违法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违法者常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通知》明确,新法实施之前违法的亦将追究。

  

  令受害人重获起诉途径

  此前由于法院并不受理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纠纷,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通知》及时明确,若非法证券活动仅一般违法而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将尽快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去年全年境内共查办大案要案8件,抓获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19家。境内非法证券活动中九成以上都涉嫌犯罪,但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该人士表示,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案要案,才能震慑犯罪、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近期将有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受到惩处。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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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查处操纵证券市场案

  没收周建明176万元

  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证监会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时41分至11时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时42分至11时4分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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