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法院撤销原执行裁定书
老人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护权益
□晚报记者 熊堰秋 袁建龙
本报讯 去年12月24日,本报以《老人手持执行书 十年奔波没见一分钱》为题,报道了新密市法院1997年11月判决生效的一起3万余元欠款执行案,一直没有执行到位。胜诉的王要老人从66岁奔波到76岁,拿着一纸胜诉的法律文书,就是要不到钱。昨日,王要执行一案有了进展,登封市法院撤销了程序有误的第48号执行裁定书,陷入困境的案件峰回路转,王要老人有望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日,王要再次来到新密市法院,向记者出示了登封市法院撤销原先第48号执行裁定的文件。
登封市嵩阳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与新密市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就王要一案进行了沟通并认为,王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和登封市法院打行政官司,要求国家赔偿因登封市法院裁定错误导致房产无法执行的损失。二是王要起诉李长安,请求法院判令李长安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无效,追回房产。第三人所承受的损失,由李长安和登封市法院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