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华 实习生 马庆龙
本报讯 市民常先生最近很郁闷,2007年11月份回家,发现电表没了,多了张“窃电通知单”,欠下几千元电费。“3年没住人,怎么会用电?”常先生很意外,窃就是偷,“窃电”的字眼让他感觉受到了侮辱,于是他把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告上法庭。因供电公司西区分局不具备法人资格,起诉被驳回。昨日,常先生表示,将把市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自己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家里没住人,电费3800元”
据市民常先生介绍,他在二七区某小区有一套房子,2004年11月份以前,都是按时交纳电费,不存在拖欠电费的事。2004年11月份,因照顾患病的母亲,他搬到建新街母亲处居住。母亲去世后,2007年11月,常先生和哥哥想搬回原住处时,却发现家里有了变化。
“电表没了,多了份窃电通知书。”常先生说,回家后发现电表被拆除,门上还贴着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上写“故意破坏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用电(大盖无铅封)”,要求2007年6月7日之前交清电费,该通知的日期也是2007年6月7日,“无论如何也无法于6月7日之前交清”。常先生去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反映,起初被要求交纳9600元(电费及罚款),后被要求交清电费3800元即可供电。
常先生说,家里没电只好在外租房,自己还顶个“窃电”的名,觉得很冤枉。2007年11月16日,常先生把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告上法庭,但由于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不具备法人资格,起诉被驳回。昨日,常先生表示,将把市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立即恢复供电,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市民是否盗电,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判定
昨日下午,记者与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取得联系,该分局负责营业咨询的陈姓女工作人员给记者答复:“此事正在处理,不方便接受采访。”
市供电公司是否有权判定市民窃电?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说,市民是否偷窃,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判定,供电部门不能拿电力部门内部的条款来对市民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
高健说,该律师事务所也经常接到市民的委托,要求状告市供电公司因下发窃电通知单引起的纠纷,但大多和解。高律师认为,市供电公司若发现市民盗电,可向公安部门报案,不能私自卸下电表自行解决。除偷电外,没人住的家庭电表仍转,也有可能是电表出现故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供电部门与市民或第三方,一同去权威部门作鉴定。 线索提供 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