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烈士褒扬和优待处处长戴爱娇9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说,2007年,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健全法规,就是明确管理保护责任。在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过程中,经深入调研论证,我们第一次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问题纳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受国家保护的原则,全面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切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戴爱娇说。
戴爱娇说,民政部将结合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弘扬烈士精神的良好氛围。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争取设立“烈士纪念日”,使烈士纪念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手段,推动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