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原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崔庄村村委会主任康双德代表该村与河南省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江海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合同。2000年年初,康双德向江海公司讨要补偿款时提出,让江海公司出资安排他和金水区祭城镇政府镇长助理王玉和去美国旅游。2007年9月19日,新郑市检察院向新郑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康双德、王玉和犯有受贿罪。 近日,这起“河南省旅游受贿第一案”的判决,无疑为旅游受贿和旅游行贿敲响了警钟,同时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也有了新的解释。 晚报记者 王军方
核心提示
案发
另宗土地款纠纷引发7年前案底
事件
向房地产公司
提出去美国旅游
1995年3月16日,康双德代表该村与“江海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合同约定,江海公司征用该村110亩土地,每亩土地征用款为16万元,总计1760万元,付款方式是土地证颁发后付50%(含定金及土地局返款金),第二年付清土地补偿费。1997年4月江海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部分补偿款迟迟没有到位。时任崔庄村党支部书记的王玉和与康双德多次到江海公司协调补偿款问题。
2000年年初,康双德向江海公司要补偿款时提出,让江海公司出资安排他和王玉和去美国旅游。江海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两人的护照费用和考察费用共计89270元(每人44635元),还在旅行社兑换了1万美元的现金。同年7月,康双德和已任金水区祭城镇政府镇长助理的王玉和在北京坐上了飞往美国的飞机,他们的身份分别是江海公司的副总和工程师。12天后,两人回国。
2001年4月,江海公司将崔庄村的土地补偿款全部付清。然而,1996年6月16日,康双德代表村委会与河南渔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近30亩的征地合同,各种款项共计479万余元。令一些村民不解的是,这份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结果导致渔港公司的征地款10多年难以要回。
2006年年底,郑州市金水区纪委调查认为,康双德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买卖集体土地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致使卖地款没有收回,应负有领导责任,但由于康双德主动讲清问题,承认错误,且有通过法律等途径收回渔港公司征地款的意识,遂决定给予康双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郑州市检察院认为,康双德渎职的背后,很可能还有腐败问题。在检察院的秘密调查下,康双德和王玉和出国旅游一事终于东窗事发。但是,江海公司所说康双德、王玉和出国旅游前,曾给他们1万美元现金一事,两人矢口否认。
2007年3月29日,由于“避嫌”,郑州市检察院指定二七区检察院对康、王案立案侦查,后来又重新指定新郑市检察院进行侦查。同年9月19日,新郑市检察院向新郑市法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康双德、王玉和犯有受贿罪。
定性
接受他人安排旅游应属受贿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那么,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康双德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呢?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应是当事人接受对方的“财物”,而旅游这样的精神享受算不算“财物”呢?
“康双德在崔庄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提出并接受旅游安排,王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安排旅游,两人均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康双德在任村委会领导期间,负责对江海公司所欠土地补偿款的催要清偿,并协调与江海公司土地补偿纠纷,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新郑市法院审理认为。
新郑市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勇认为,出国旅游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应该是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安排出国旅游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所以康双德的辩护人提出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财物”的理由不成立,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新郑市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康双德和王玉和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康双德和王玉和主动退还了旅游款项,所以应对两个人减轻或从轻予以量刑处罚。
2007年12月9日,康双德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王玉和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线索提供 左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