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朱冬辉
本报讯 银行工作人员称一时疏忽,多给了取钱的客户5000元现金,协商未果后,将客户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多拿的5000元钱。一审法院判处客户不当得利,应退还银行5000元钱。因不满一审判决,该客户提起上诉,昨日,中院二审此案。
据介绍,去年3月21日,市民车蔚来到建设银行纬二路分理处取款1万元。为其办理业务的女工作人员杨佩点完1万元后,“一时疏忽,将前一客户存的5000元现金一起给了车蔚,并报数1.5万元”。半小时后,杨佩盘库时发现账款不符,经查看银行监控录像,“确认多付给了车蔚5000元”。发现错误后,杨佩将自己的5000元垫付给了银行。
据杨佩说,次日,她找到车蔚就退还多付钱款一事进行沟通、协商,但车蔚先是拒不承认多拿了5000元钱,后又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为此,杨佩将车蔚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车蔚退还多拿的5000元钱。
根据杨佩提交的银行监控录像,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定,车蔚在取款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多得的5000元属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而车蔚在上诉中辩称,2007年3月21日,他确实到建行纬二路分理处取了1万元钱,杨佩并没有多付给他5000元,有当天的取款凭条为证。他还认为,就算杨佩多给了他5000元钱,也是她自己的主体错误,“不应属不当得利”。而且损失5000元的是建行纬二路分理处,杨佩身为建行纬二路分理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原告资格。
法院最后没有当庭判决。
线索提供 冯海明 杜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