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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1版:中国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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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是,婚姻出轨受害者稳赔不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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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成本调查
现实情况是,婚姻出轨受害者稳赔不赚
国内偷拍证据不算数,国外出轨者需自证清白 国内不受理状告第三者,国外能向第三者索赔
中原网  日期: 2008-01-25  来源: 郑州晚报  
  中国的离婚成本有多低?继央视主持人的“绯闻事件”后,女白领姜岩为出轨丈夫跳楼自杀,她的“死亡博客”再度引爆网友对婚外情的大讨论。在婚外情高发的今天,很多人对出轨的配偶束手无策。网友认为,出轨方付出代价太小,是婚外情日盛的重要原因。他们义愤填膺: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外情。

  在中国,配偶出轨,受害的一方到底能得到什么保障和赔偿?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代理过200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婚外情因素的占六成。在这些婚外情里,男方有外遇的又占了八成。而真正因配偶婚外情获得赔偿的仅两例,赔偿数额也很低。

  婚姻之死就像杀死比尔,可能没有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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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案例 女白领因丈夫有外遇,从24楼纵身跃下

  2007年12月29日,一名女白领因丈夫婚外情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跃下,这名自杀的女子叫姜岩,31岁。

  姜岩自杀前两个月开始写“死亡博客”,记录心路历程。博客被网友发现并在“天涯”发帖披露。据姜岩博客透露,她与比她小3岁的丈夫恋爱5年,结婚2年。因为丈夫与公司一名23岁的同事有婚外情,并要与她离婚,姜岩萌发了自杀念头。她也曾希望丈夫回头是岸,但跟丈夫谈判破裂后,于2007年12月27日服药自杀被救,但40多个小时后,姜岩跳楼身亡。

  “婚外情”·现象 出轨老公巴不得法庭认定,好尽早“脱身”

  在杨晓林经手的案例中,有这么一个“有悖常理”的现象,若是丈夫有了外遇,主动起诉离婚的大都不是老婆,而是出轨的老公,而且老公巴不得法庭认定自己有婚外情,好赶紧离婚。

  即使承认婚外情,出轨方也没什么损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只要没达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法院就不会判赔偿。普通的精神或肉体出轨、一夜情等等,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婚外生子都不一定判赔。

  “婚外情”·赔偿

  电影《杀死比尔》海报

  男方婚外生子不等同于同居,女方难获赔

  2005年8月,北京有一个丈夫婚外生子案件,一审法院没有判给女方赔偿,二审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支持了女方的赔偿要求,但数额仅有3500元。

  在法官看来,婚外生子不一定就意味着他重婚或者同居,一夜情也可能让女方怀孕,而且未必是男方意愿之内的。

  在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里,离婚的一方要想因对方婚外情获得赔偿,就得证明对方的过错严重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但这些在法庭上敢于承认自己出轨的人,即使存在,也往往不愿承认和第三者同居。

  

  目前法律上没有证明婚外情同居的“标准”

  杨晓林回忆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妻子跟踪、调查了很长时间找到老公和第三者的住所,蹲守多时后,确信二人在屋内,于是报110,谎称屋里有人卖淫嫖娼,如果说捉奸,110是很难出警的。110进去后,抓个正着,二人又无法证明是夫妻关系,被带到公安局作了笔录。如果妻子要举证,这样的笔录才能算作合法证据。

  这还不够,还得有二人租房的房东、左邻右舍或者居委会证实二人同住了多长时间,是不是达到同居“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说。到目前为止,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这个时间为三个月以上。

  另外还需要有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普通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真实影像未必铁证如山,偷拍法庭不认可

  很多人为了赔偿,不顾一切去找证据,结果没得到什么,还被第三者反告一把:侵犯隐私。

  有人觉得拍到了真实影像就是铁证如山,那可不一定。还得看是在哪里拍到的,用什么手段拍到的。如果丈夫把第三者带到夫妻两人的家里来,并且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情景被拍到,能够在法庭上被视为合法证据。如果在别的场合,比如第三者家里,用针孔摄像机之类的手段偷拍的画面,或者破门而入得到的“证据”,法庭都不会认可,而在国外出轨者需自证清白。

  

  判赔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只是“温柔一刀”    

  在杨晓林代理的120多起涉及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仅两例,数额分别是2000元和2万元。

  杨晓林说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怎么判,都得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对判赔尺度的把握一般都非常“温和”,作出高额赔偿的判决需要法官付出相当的勇气。

  签财产协议才可能获高额赔偿,但约定效力还有争议

  曾有一位巫女士获得了101万元的高额赔偿。这是因为她和丈夫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巫女士和关先生1993年结婚并有一女,1999年关先生开始有外遇,还对外以夫妻相称。被妻子知道后,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2004年7月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但之后关先生一直未中断与第三者的来往,仍与其同居。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女方获得大部分财产,关先生还得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这种约定的效力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如果案件中的关先生签下赔偿协议时,本意是想维护婚姻,真到了夫妻对簿公堂时,又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有胁迫等行为,法庭也可能不认定《婚内财产约定》有效。”

  

  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配偶权”,法院通常不受理告第三者案件 

  根据美国法律,第三者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甚至夫妻关系解体,受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者予以赔偿。

  我国《婚姻法》修订时没有确立“配偶权”,导致法院往往不受理受害配偶告第三者的案件。

  据《新快报》

  小调查

  男人与女人谁更忠实婚姻

  “婚外情成头号婚姻杀手。”这是1月18日《中国新闻周刊》根据调查问卷而得出的结论。分别有9021人参与了男人卷的调查、5002人参与了女人卷的调查。

  

  “你是否相信存在永恒的爱情”

  男女中的多数人都选择了“否”

  

  “你认为是否能做到忠于婚姻”

  多数男性选择——“否”

  多数女性选择——“是”

  

  “面对诱惑,你的心理状态是什么”

  更多女性选择—— “这有悖社会道德观”。

  更多男性选择——“有那么多人都这样,我也可以”

  

  “如果发生婚外情,你会怎样选择”

  更多男性选择——“我可以在家庭和情人间维持平衡”

  更多女性选择——“退出,保护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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