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教师)
从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项制度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新闻见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否决问责”在强化某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意识、抓好某些具体工作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否决”的理由过滥、项目过多,就不正常了。云南省一下子搞出这么多“问责”,表面上十分严厉,其实中看不中用。
应该承认,被媒体曝光,肯定不是什么好事,这说明某些地方、某些部门、某些领导的工作存在偏差与问题,甚至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通过媒体的监督作用,让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这本是媒体的职责。按云南问责新规的规定,如果被媒体曝光,领导干部将遭到“问责”。表面上看,是在重视舆论监督,但只要对该《办法》稍做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把媒体监督纳入“行政问责”依据,也有不少副作用。
对媒体曝光“过度热心”,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某些领导为了不被问责,千方百计阻止问题曝光,怎么办?这会不会影响媒体报道的公正与自由呢?在笔者看来,如此问责新规不像是重视媒体监督,倒像是担心家丑外扬,害怕媒体曝光、揭短,诱导干部“防火防盗防记者”。
应该承认,负面报道对当地政府形象与部分官员仕途确有影响。但做好舆论监督,客观、全面报道事实真相是媒体的神圣职责。负责任的政府更应该有直面问题、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而不能把舆论监督装在鱼缸里。
新闻传播学告诉我们:不炒作、不渲染,不受采访对象的干扰,保持工作的独立性,保证采访、报道的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本来面目。更重要的是,媒体监督只是外部监督,媒体并不能代表法律、代替制度,媒体报道只能作为参考,不起决定作用。被媒体曝光,说明还存在某些问题。但被曝光的问题是否需要问责,如何问责,应该是依法依规办事,不能简单地把媒体曝光与问责混为一谈,更不能依媒体报道行事。如果媒体报道的功能被无限放大,不但媒体不堪重负,又把法律与制度放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