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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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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造价5%~8%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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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造价5%~8%收
郑州正按照目前的房价、物价制定细则 二季度起,本市二手房交易拟开收维修基金
中原网  日期: 2008-01-31  来源: 郑州晚报  
  由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今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标准进行。记者昨日采访获悉,本市正在就是否修改现在仍执行的办法进行论证、调研。为增加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今年二季度起,维修基金管理将在互联网上进行,届时业主、开发商以及监管部门都能随时查看缴纳、管理、使用情况。

  晚报记者 胡审兵

  郑州新举措

  维修基金管理将上网

  为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今年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将改进软件环境,把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情况等都上网。这样业主、开发商以及监管部门都能及时查看到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使用情况。

  

  二手房计划收取维修基金

  本市目前正在探讨以前没有缴纳过物业维修基金的老旧小区的收取、管理办法,计划从今年二季度起,二手房交易也要缴纳维修基金,已交过的,在房子过户时要把维修基金过户;以前没有缴过的,买房人要在房子过户时缴纳维修基金。

  办法新规定

  维修基金缴存数额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2001年以来分两个办法收取。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收取标准为按照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收取,而使用时是按照维修的面积测算。这样如果有商业门面房时,商业门面房与其上面的居民住宅房的房价相差甚大,收取维修基金时二者缴纳的数额差别太大。

  2002年12月1日至今,收取办法是按照市政府通过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市政府第109号令)执行的,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具体办法为:购买无电梯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缴纳;购买别墅的,购房人按每平方米45元缴纳;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缴纳。

  这次国家制定了新的办法,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也成立了小组,将参考国家标准,根据郑州目前的房价、物价等情况进行修改。预计今年郑州市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缴存还是按照现有的标准执行。

  

  购买多层,还是老办法省钱

  按照国家出台的新办法,结合郑州市目前执行的办法,业主估计可以少缴维修基金。按照商品住宅多层每平方米35元、高层65元测算,郑州目前的建筑安装成本为多层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高层为1400~1500元。按照新办法下限即5%的标准收取,1平方米要缴50元。如果市民购买的是多层,按老办法要比按新办法每平方米少缴15元;如果市民购买的是高层,按老办法要比按新办法多缴15元。据此测算,如果市民购买的是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现有标准要缴维修基金3500元(多层),新办法标准要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新办法,即使是下限也要多缴1500元。

  

  维修基金应当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中

  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但基金必须进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中。

  新办法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委会将基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同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郑州目前的做法是,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时,都是由开发商代收;在业主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委托政府部门(房管局)管理。

  据介绍,这种收取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往往出在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按时把钱交到房管局,或者中间出现挪用的情况。为此,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打算制定措施,以后业主可以直接到房管局缴维修基金;如果需要他人代收,则要经业主同意才可。

  

  挪用维修基金最高罚2倍

  与以往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处罚措施,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与追责,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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