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在《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明确禁止下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另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障特许企业的权益,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北京奥组委将与政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采用有效的防伪技术,打击制假贩假行为。栾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