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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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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
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变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3  来源: 郑州晚报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下个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同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作衔接。税总强调计税时间为“实际取得”的时间,即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1日前获得的工资应适用1600元的原标准。而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则可以适用2000元的新标准。

  2月工资3月发未必省税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原标准计缴个税。

  税务总局表示,之所以强调“实际所得”,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单位工资的发放时间不一,而且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实际取得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新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2月份工资放到3月份发放,会不会省税?国家税务总局人员表示,这样做尽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3月份工资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要发放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当月的全部工资要合并计算纳税,事实上会加重税收负担。

  

  承包经营所得税标准提高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个税“起征点”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起征点”也从每月1600元提高为每月2000元。

  另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添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综合《广州日报》、《新民晚报》

  马上分析

  房产逃税猫儿腻空间进一步遏制

  有关税务专家解读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

  上海知名税法律师刘复元表示,新税法出台,尤其是“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写入,现在将会使得一些房产交易者逃税猫腻行为操作空间进一步遏制。

  由于目前在房产交易中,一些人为了寻求逃税,通过协商人为将交易额降低,用装修补偿款来弥补的方式进行交易。刘复元表示,随着新税法的出台,这种行为的空间将会受到挤压。“现在如果双方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的价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评估,这样使得这类交易不能出现过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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