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放火烧自家物品被判3年刑
□晚报记者 张华
本报讯 “烧自己家还要判刑?” 家住二七区侯寨乡的闫岭(化名)与妻子吵架后,放火烧了自己家卧室和客厅内物品,幸被邻居及时扑灭大火。昨日,二七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闫岭有期徒刑3年。
2007年8月4日23时许,闫岭与妻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闫岭将一瓶白酒倒在卧室床上并点燃,又将客厅内的沙发点燃,幸亏邻居发现后及时抢救,火被扑灭,但室内价值300元的物品被烧毁。
2007年8月16日,闫岭被二七公安分局逮捕,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昨日,二七法院审理认为,闫岭虽然放火损毁私有财物,但其房屋紧挨邻居,放火后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闫岭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闫岭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闫岭表示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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