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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身投诉,郑州这两年已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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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正立法禁止保安搜身
超市搜身投诉,郑州这两年已经很少
本地法律人士:提高业者门槛是对的,专门强调保安不许搜身,多余了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7  来源: 郑州晚报  
  “超市搜身”一贯是消费者最为痛恨的行为,虽然近年来此类行为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减少,但国务院法制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让这个本来已经凉下去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除了在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下公安机关对公民搜身外,保安作为360行里其中之一的普通职业,作为公民之一是否有权力搜身,被专门列入了该《条例》,赞同和反对声音此起彼伏,不少人认为如此“立法”是多此一举,浪费立法资源,甚至是对保安的一种歧视。而有的人则认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晚报记者 辛晓青

  郑州有10万保安

  8万没有保安资质

  如果实施新条例

  使用保安的成本肯定加大

  家属院门口的门卫、超市里面的防损人员、机关单位门口的保安,虽然叫法不同,其实行使的职责都是保安。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郑州市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近10万人,而正规公司拥有保安资质的不到2万人,大部分都是使用单位自行从劳务市场招聘的农民工,经过简单培训后上岗。

  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张贺介绍说,正规公司提供保安,就要在保安职责范围内,对一切损失全部负责,保安公司的风险大,费用就高,“有的使用单位还对保安人员的素质、形象有特别的要求,这种保安工资高,还有本科生保安等,这些无形中都提升了使用成本。”记者了解到,如果使用单位自己从劳务市场聘请农民工作为保安,除了提供住宿外,一个月的工资在500元左右,仅是从保安公司聘请价格的一半。

  “如果《条例》正式实施,请保安必须通过保安公司,价格那么高,虽然说他们分担了一些事故的风险,但是综合考虑还是感觉不能接受。”一个KTV量贩的负责人弄明白了《条例(草案)》的内容后表示,“还要求拿到资格证啊,没准这样一来社会需求就少了,又有一批人将没有工作了。”

  超市防盗有新招

  搜身事件已很少

  超市不敢再搜身

  消协说媒体功劳很大

  一对老夫妇在郑州西郊某超市购物,因为被怀疑偷藏东西而被搜身,还被关在保安室内4个小时,最后因为没有找到“赃物”而被“释放”,该夫妇后来将该超市告到了消费者协会。记者昨日在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几年前这样的案例并不少,有的被怀疑偷东西,保安要搜身,因为顾客反对争执,最终不了了之;有的则真的被搜了,甚至被扣了证件,被扣留数小时。“现在也有来反映这样问题的,但都只是有搜的企图而已,我们都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这两年真正被搜身的投诉几乎没有了。”消协工作人员这样介绍。

  探讨搜身减少的原因,市工商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主任黄静说,前几年此类投诉一经媒体曝光都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后,顾客已经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超市及超市保安也有了法律意识,纠纷相对就少了。

  此外,超市自身防盗设施不断更新,也是此类纠纷减少的重要原因。郑州丹尼斯百货的徐琪介绍,现在各个超市基本上都有电子防盗门,“这是目前比较有效的措施之一,”超市内设置较多的监控设备,便衣人员巡逻等,“我们这里还有辖区派出所民警值班,一旦我们发现可疑人员,就交给民警来处理。”

  法律人士有话说

  只是再强调一下,也没什么

  有人提出疑问,很多人都知道,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对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都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超市购物被搜身外,我们也听到过有老师搜学生的身,老板搜下属的身等,搜身事件并非个别,为什么要针对保安人员来特意出个管理条例呢?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王登巍认为,针对目前的社会现状,专门明确禁止保安搜身,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保安本来就没有这个权力,但是在工作中他们往往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所以专门强调一下还是有价值的,“表面上有些浪费立法资源,而且将来这个规定可能成为一句废话,现在还是有必要的。”

  不少人都认为,当出现这样的问题后,社会应该反思是否有畅通的处理纠纷渠道,是否有完善的纠偏机制,而不能一味地认为是保安的素质问题,想办法来提高行业规范程度,提高整体的社会素质,才是根本。

  高级法律专家的常识性错误

  综合本地几位法学理论专家的意见,大家普遍认为,搜身检查是一种暂时的、部分剥夺公民权利的强制性法律手段,这种权力,公安人员行使起来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他人更是无从谈起。这已经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事了,现在竟然要立法主张保安不许违法搜身,感觉没有必要。

  我们在许多方面缺的不是立法,而是严格执法。与其制定不许保安违法搜身,还不如规定违法保安的雇主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对顾客来说更加实惠,对各种保安的雇主更有约束力。

  请大家对着法典看看,所谓的“保安七不准”,基本上都能在宪法或者其他上位法律中找到,即便是引用,也要在其前面加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保安人员不准”……这样的前缀。

  但《条例》草案中对保安从业者的条件以及保安公司设立门槛的硬性约束,还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才是立法的根本。

  七不准规范保安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草案旨在解决长期困扰社会多年的保安服务监管缺失、黑保安充当打手、保安素质低下,以及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问题,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全面监管保安服务业。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张贺认为,这七不准将严格约束保安的行为,尤其是第一条,直指以前被人痛恨的“超市搜身”,此外一些业主信息被物业公司或者保安出售、扣人扣证件等,都被明确列在“不准”之内。

  在该《条例》中,保安公司的成立也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例如注册资金达到100万,有100名保安的业务需求等,而所有的保安,则要求年满18周岁,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使用保安的单位则必须从保安公司聘请符合资质的保安。

  张贺认为条例正式实施的时候,能够规范保安市场。因为现在社会上很多干着保安工作的人,根本就没有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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