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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郑州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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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前投案可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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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向在逃人员发出联合通告
9月30日前投案可减免刑罚

中原网  日期: 2008-03-10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吴泳

  

  本报讯 “凡今年9月30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我们都依法予以减刑或免除刑事处罚。”昨日上午,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透露,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4部门联合发布了《联合通告》。

  及时投案可减免刑罚

  这些人员如下:

  作案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被发现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羁押、服刑期间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被批准劳动教养后尚未执行或正在劳动教养期间潜逃的违法人员。

  除涉嫌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绑架等重特大犯罪以外的犯罪嫌疑人,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一般不采取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因病、伤等由家属或亲友代为投案,依法构成自首的,也可免予羁押。

  投案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罪犯脱逃后主动投案的,其脱逃犯罪可依法从宽处理。

  潜逃的劳动教养人员,主动返回劳教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劳教主管机关不再另行处罚。

  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下列情况均依法视为投案

  凡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等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均视为投案。

  凡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且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视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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