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不是所有轻微事故都适宜快速处理
《办法》适用区域为郑州市市区,不包括县(市)、上街区。适用的交通事故类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一是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二是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三是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四是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有些交通事故,虽然情节简单、损失轻微,但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具体情形分别为:
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
二是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
三是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四是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是有人员伤亡;
六是机动车发生三方及三方以上交通事故;
七是机动车不能自行移动;
八是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九是一方逃逸。
另外,《办法》第四条对仅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或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双方事故,规定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昨日通过专家组论证,4月1日起试运行。到时,市区道路上再发生车损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只要不存在酒后驾驶等《办法》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外,双方当事人即可将车撤离现场,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就可以了。 晚报记者 刘德华 通讯员 邢红军
重要提醒
该快速不快速的要挨罚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可以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强制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故意逃离视作肇事逃逸
同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理赔中心”的过程中,为规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处理步骤
符合《办法》中条件的事故双方责任人,应该按照这样的步骤快速处理事故。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其次,当事人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语音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并签名确认。
第四,办理理赔。当事人双方在离开现场后,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确实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日或次日内共同到达。
首先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理赔程序
保险公司接到当事人的电话报案后,要提示报案人说明出险的详细信息和介绍下一步的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无偿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提供《记录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也可以自行复印或者从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绿城警界、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郑州市公安交通信息公众服务网下载;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分区域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理赔中心”派驻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和单证收集,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驻点交警在接到当事人或保险公司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记录书》,按照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
本着易于当事人操作的原则,《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快速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即:当事人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等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除上述之外,当事人承担共同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5日内给予赔付
专家挑刺
部分内容需要完善
专家组刘建军教授认为,《办法》倡导自行调解在我省是试点,其实施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和环境、经验和认知程度,都需要有一个过程才能完成。而4月1日就实施,时间上有些过于紧张。
他还认为,《办法》主要采用的是自行调解,即所谓的“私了”,在与行政调解有衔接的同时,却没有凸显与司法调解的内容。“一旦自行调解实现不了,就需要借助行政调解,而现场证据不被交警部门所掌握,就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办法》将来如果实施,郑州市将在市区设立7个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这7个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待《办法》实施时再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