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择校费”也要交税
□晚报记者 李亚洁 通讯员 胡玉凯
本报讯 “学校收费不是全免税的吗?”前日,上街某小学一位负责人面对税务人员对其1.3万元的查补税和罚款,竟有些装迷糊地问道。
昨日,上街地税人员在对辖区内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劳务税收检查中发现,某小学2007年领购的“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个学期才用了20多张。据学生和家长反映,他们交了择校费和赞助费后,学校总以“发票用完了”或“你们又不报销”为由只开收据,只有个别态度强硬的家长才能要到发票。税务人员调查后发现,这所小学的择校费和赞助费均属于超范围收入,理应纳税,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小学查补税款和罚款共计1.3万元。
“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上街区地税局执法人员解释说,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范围收入,也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