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辞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机长马锡锋,被判赔偿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10万元。据了解,这是航空公司在浙江面临的多起机长跳槽纠纷中,首起经由法院判决的案例。
根据萧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国航机长马锡锋2007年6月4日向航空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公司驳回,马锡锋随后请求劳动仲裁。2007年9月18日,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马锡锋补偿航空公司210万元。马锡锋与航空公司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并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国航提出了396万元的索赔要求。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我国《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