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近日召开的深圳市环卫工作会议透露,深圳环卫部门将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赋予环卫管理人员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这一新思路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争议。新闻见3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舒圣祥
我国《行政处罚法》早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环卫工人即使取得执法证也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何况环卫工人根本不可能取得什么执法证。执法证象征着法律的尊严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岂能像虚假文凭一样想给谁就给谁?
这就要说到委托环卫工罚款的城管局自身的组织性质了。早有论者指出,虽然“城管”是每个地方都有的“执法机构”,虽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多达300项以上,但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规给过它明确的“准生证”,它并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城管执法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就是作为一个“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委托。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受委托者,它根本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固然是一个美好的理由,问题在于行政执法权不是一项建筑工程,怎能城管局“承包”过来又“转包”给环卫工?真要让环卫工上街执法,除非城管局首先卷铺盖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