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姚辉常 通讯员 马文雁
本报讯 巩义回郭镇某幼儿园儿童李家宝放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不愿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学校与家长曾签订的“接送合同”中规定家长不接送学生上、下学,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昨日,巩义法院判“接送合同”无效,学校应赔偿1万元。
去年9月11日上午,李家宝的爷爷到幼儿园接他,老师说李家宝已经随玩伴一起回家了。爷爷见状慌忙去追,在一路口,亲眼见孙子被一辆拖拉机撞倒在地。抢救无效,李家宝死亡。
李家宝的家长认为幼儿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接送制度,导致不幸发生,应负责任,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昨日,巩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幼儿园在答辩时认为,家长与幼儿园签订有“接送合同”,明确规定李家宝上、下学由其家长接送。家长未及时接送李家宝,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辩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接送合同”中约定的学校免责条款,违背了合同法,为无效。此外,幼儿回家途经交通要道,幼儿园应知道存在潜在的危险,不应放幼儿跟玩伴回家。所以,法院判幼儿园赔偿李家宝家人1万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