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华 实习生 周二彬
本报讯 昨日,二七法院,原告肖先生称与被告程女士口头协议委托炒股,将程的市值20万元的股票进行操作,若在其操盘下,股票市值达25万元后以上部分归肖作为酬劳,但程却在股票上涨后心生悔意,更改账号资金密码。在被告席上的程女士却否认该协议,并认为肖此举不过是想不还其20万元欠款。
肖先生的妻子季女士和程女士是同事,两家人此前关系不错。诉状中原告肖先生称,2006年2月,他和程女士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程将其在银河证券郑州市陇海路营业部的股票资金账号委托给肖代为操作,当时股票总市值约20万元;双方还约定,如在原告操作下股票市值在25万元以下的归程所有,超过25万元的部分作为酬劳归肖所有,并约定委托期限少则半年,多则一年。双方还共同设立资金账号操作密码。
肖先生称,代程女士操盘后,几个月时间内股票市值超过了25万元,程心生悔意,私自更改了资金账号密码,并在2006年10月将股票全部卖出,当时总市值33万余元,而自己没有得到任何酬劳。
代为操作,如何才能证明?
肖先生的代理律师拿出了肖先生的手写交易记录,而程女士直接说:“我不能作为被告。”程女士举证自己的股票资金账号不是肖所称的账号,也从未设立此密码,而且肖手写的交易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另外,程说自己是老股民,从来就没委托他人炒股,而且即使按照肖所称共同设立密码,也不能确定股票交易的成功属于哪一方。
肖先生的代理律师拿出程与肖妻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双方的协议关系,而程否认录音中有自己的声音,并不申请录音鉴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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