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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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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消费者手机号 罚款1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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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
擅自披露消费者手机号 罚款1万如何?
新规定还有“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等内容 仔细看看咱的权益都有啥,有意见建议快快提
中原网  日期: 2008-03-25  来源: 郑州晚报  
  前言

  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和每一位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条例计划于6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内出台。

  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于2008年4月1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电子邮件: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右侧“政府立法”栏目中点击“立法草案征求意见”,能阅读全文。

  

  解读

  新条例会更细致、更全面地反映消费者心声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杨葆:相比消费者而言,经营者绝对是强势群体,和国家“消法”相同的是,《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思路就是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我们迫切地希望尽快出台这部新修订的条例,规范经营者行为,使得广大消费者得到实惠。

  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个国家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河南实际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1995年出台。1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在日常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时,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两部法律法规。

  10多年过去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需要重新修订了。我觉得,新修订的条例,会更加细致、更加全面地反映消费者的心声,希望尽快出台。

  晚报记者 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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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些新内容,您的看法是什么?

  制定重大政策先听消费者的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交通、医疗、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

  “霸王合同”行不通了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处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不按时交房,消费者可要求退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装修公司两年内免费保修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装饰、装修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因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重做、返工的,应当重做、返工,并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费用;造成工期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免费保修。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照片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餐饮业的经营者除按规定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上购物,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经营者退款

  经营者如果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讯费、邮寄费等费用。

  擅自披露消费者手机号,即使没有违法所得,也可罚款1万元以下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找“托儿”帮忙销售,“退一赔一”

  医托儿、药托儿……时下各行各业出现的一些托儿,令消费者在购物时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落入消费陷阱。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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