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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汽联主席 “扮纳粹性丑闻”曝光
手指犯下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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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犯下的强奸罪
醉酒男子“咸猪手”骚扰坐台女子 法官认为手指侵犯效果和强奸效果一样
中原网  日期: 2008-04-02  来源: 郑州晚报  
    “我当时喝多了,见有人在吸K粉,也拿吸管去吸。”

  同安区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法院还认为,由于他用手指侵犯的效果和强奸的效果一样,其结果是捅破了受害女子的处女膜,给她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不能给实施手指侵犯的男子减轻处罚。

  这一判决在同安当地引发争议,毕竟,手指侵犯与强奸仍有很大区别。但是,本案中法院为何要针对手指侵犯者作出重惩?这样的判决是否符合情理?

  喝醉酒后,处女膜破了

  2007年9月6日,坐台小姐英英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她感觉下身有些疼痛。旁边的同事告诉她:“你被强奸了!”随后,医生告诉她:“你的处女膜破了。”她这才发现,自己内裤和腿部遗留许多血迹。

  英英说,她虽然坐台,但坚持不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她没有性经历,还是处女。

  “谁强奸了我?”英英一点也不知道。她只记得,前一天晚上10时,自己和同事莉莉(化名)出台,在同安华逸轩酒店320包厢里有3名客人在等着她们喝酒。

  英英喝酒后,一个客人将K粉放在水果盘内,“我当时喝多了,见有人在吸K粉,也拿吸管去吸。”

  又是酒,又是K粉,英英很快就醉了,她对醉后发生的事一无所知。

  

  躺在包房,地上一摊血

  最早发现英英被强奸的是她的同事娜娜。娜娜听现场经理说英英不知去哪里了,她就跑到320包厢,没找到。然后,她又到“国宾2”找。她推开门,朝里看了一下,里面没有开灯,看到有一个人影,有一男子将门关上,说“里面有人”。

  娜娜和现场经理将门推开,打开灯,看到一白衣男子正在穿长裤,英英躺在地上,下身赤裸,地上有一摊血。男子的肚子上和衣服上也都有血迹。

  原来,英英吸了K粉后,昏沉沉的,旁边的男子根本摇不醒她。3名客人中的白衣男子见英英没有反应,就上前抱她,酒店服务员小黄看到后发觉情况不对,赶紧下楼找领班,但他们还是迟了一步,回到包厢时,英英和白衣男子都不见了。

  

  手指作案,他侵犯处女

  白衣男子就是林华(化名),同安本地人。他在接受审讯时交代,当晚11时左右,他见英英意识模糊,萌生了强奸对方的念头。随后,林华将英英抱进了另外一个包厢。

  在这间包厢里,林华把英英放在包厢地板上,掀起英英的黑色连衣裙,脱掉她内裤,将右手中指插入她的下体。林华说,由于身体原因,他没有真正强奸英英,仅仅是抚摸、手指插入而已。

  就在林华穿裤子时,娜娜发现了他。随后,娜娜叫了很多姐妹,拦住林华,喝多后的林华情绪很激动,大叫道:“大不了报警!大不了坐牢!”

  警方随后赶到,将林华和他的两个朋友带回调查。在警局里,林华私下对不知内情的朋友说:“麻烦大了。”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说,强奸罪是十分恶劣的罪行,它不仅破坏了妇女所特有的贞操,也严重损害了妇女人格、尊严。构成强奸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有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并且在客观上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实质要求,如果利用妇女无意识状态实施强行性交也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本案中,林华主观上想与英英发生性行为,并且利用英英意志不清对其进行抚摩并将手指插入,这些行为都表示林华已经着手进行强奸,虽因客观原因最终并未发生性交,但林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

  是否完成性交,决定着强奸罪是否既遂。在我国,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又称“生殖器接合说”),即行为人阴茎的一部分插入妇女阴道为既遂,如果尚未插入,是不能说已经完成性交的。

  本案中,林华只是进行了抚摩等非性交行为,双方生殖器并未结合,所以林华强奸并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犯罪未遂。林华主观上是想实施强奸并已经着手实施,只是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奸淫目的,故其行为应定义为强奸未遂。据《海峡导报》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如果林华一开始就没有强奸意愿,从头到尾,只想用手指实施侵犯,则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如果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则属于既遂,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捅破受害人的处女膜,情节较为严重,刑罚也应当在三到五年之间。这样的强制猥亵可能判得比强奸罪更重。

  我国刑法实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在认定罪名时,不仅查明嫌疑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还要综合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来探究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认知或意向。

  在本案中,嫌疑人将手指插入被害人下体,致其处女膜破裂。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两种犯罪:如果嫌疑人供述自己想将阴茎插入被害人身体,即主观上有强奸故意,则构成强奸罪;若嫌疑人供述当时并不想强奸,而只想用手玩弄对方身体,即仅有强制猥亵的故意,则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在这类私密性比较强的犯罪认定中,嫌疑人的供述在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上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本案中,由于林华曾向公安机关供认说,“萌生了强奸的念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强奸罪是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必须减轻。强奸罪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决三年,虽非减轻处罚,但属于从轻处罚,是罚当其罪的。

  在公安审讯中,林华交代自己是强奸,但是他在庭上又翻了供。林华说,他当时只是抚摸了英英,并且用手指插入了对方下体,因此不属于强奸罪。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猥亵。而林华的律师则辩称,林华没有强奸既遂,是强奸未遂。

  检察院以林华强奸既遂起诉他。法院也认为,林华说自己不构成强奸没有理由。因为按照林华当初的供述,他之前已经存在强奸英英的主观意图,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逞而已,所以林华的行为还是构成强奸罪。

  不过,法院认为林华是强奸未遂,因为,几个证人都没有亲眼看到林华实施强奸,当事人英英当时意识模糊,医学鉴定没有在英英下体内发现林华的精子,因此认定林华强奸未遂。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但是,本案法官并没有给林华减轻处罚。法官认为,林华虽然只是用手指侵犯,但是,给受害人英英造成的伤害和强奸是一样的,因此本案中林华的情节不宜减轻。同安区法院一审判林华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林华没有上诉。

  专家说法

  律师说法

  手指侵犯,也算强奸 没有性交,就是未遂

  有没有“强奸念头”是关键

  法律争议

  到底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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