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军方
本报讯 去年年底,新郑市梨河镇高班庄村搞道路建设时,将村民高福喜的房子拆除了。拆迁补偿付款晚了近俩月,当事人讨要“物价上涨费”被拒。
高班庄村的高福喜今年50多岁了,膝下没有子女,一直跟着侄子高建立生活。2007年11月11日,高班庄村委会与高建立签订协议,约定在2007年11月11日开始拆除高家的房子,村里给高家1.8万元“盖房补助费”,付款时间是2007年11月25日。协议同时约定,村里在3个月内将高家西边的宅基地“说给他”,并在2008年“镇民政所有低保指标情况下”为高福喜办理低保户手续。
2008年1月底,高班庄村将1.8万元补助费交给高建立。但截至目前,高家的新宅基地仍没有着落。
“现在的物价一天一个样,建筑材料涨得更快,钱晚给了两个月,让我们损失了不少钱。”高建立认为,村里应承担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村里就有人提意见,说1.8万元太多了。能给他就中了,村里哪有钱,给他的1.8万元还是我自己垫的。”高班庄村支书高国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村里不可能因为付款时间晚再追加补助费用。新宅基地正在协调,低保的事2008年应该能办下来。
“物价上涨是无法预期的,按现行法律,欠债方没有向债主方支付因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的规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耿小武律师认为,如果协议约定物价上涨或对方推迟付款需赔付违约金,即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但高建立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推迟付款的违约金的相关数额,让对方赔付违约金比较难办。
耿小武律师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双方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并约定好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