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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郑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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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一农民状告“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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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未注明中奖概率
新密一农民状告“白象”
厂家回应说是工作人员疏漏所致
中原网  日期: 2008-04-19  来源: 郑州晚报  
  6日上午,新密市岳村镇一农民手持民事诉讼状,将白象方便面生产厂家告到新密法院。这位准备与知名企业对簿公堂的农民称,“白象”最近搞的有奖销售活动,一没注明中奖概率,二不公布活动细则,涉嫌欺诈消费者。晚报记者 熊堰秋

  一农民状告“白象”有奖销售

  4月6日上午,在新密法院门口,记者见到了来自岳村镇的农民郑振松。他拿着一份请律师代写的民事诉讼状,准备起诉白象方便面生产厂家,他称厂家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注明中奖概率,涉嫌欺诈消费者。  

  郑振松说,今年初,他购买了几箱白象方便面,发现方便面的外包装袋上附了一张小条,上面注明的是正在河南举办有奖促销的信息。记者从其提供的方便面包装袋上看到,促销方便面是白象珍骨煲,促销信息显示:“即日起,凡购买白象珍骨煲产品,在袋中找到刮奖卡,即有机会刮中以下奖品……”奖项设置特等奖以及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8名,价值5000元的韩国旅游基金”。此外,促销条上还显示,此次活动范围在河南,活动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兑奖截止日期是2008年5月15日,逾期视为放弃兑奖。另注明一部兑奖咨询电话。

  郑振松请律师代写的诉状中称,国家有明文规定,促销奖金最高限额为4999元,活动还得请公证处公证,公布活动细则,标明中奖概率。而“白象”生产厂家举办的这次促销活动,既没标明中奖概率,也没注明是否有公证,兑奖方式也很模糊,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在诉状中,郑振松提出的请求是:判令被告双倍赔偿消费者受欺诈损失以及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责令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本次活动区域内的消费者道歉,并保证不再犯此类错误;承担本案诉讼费。

  厂家回应这只是工作疏忽

  6日上午,记者按照包装袋上的兑奖咨询电话,拨打了几次均无人接听。直至下午快上班时,才有一名女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听到记者的采访事由后,她说,近期她也接到一些消费者的反映,称没有注明中奖概率,这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漏所致。她说,将把记者的采访请求反映给领导,再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前,也没人对记者进行答复。

  白象食品集团法务部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说,消费者起诉一事,他们还不清楚。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标明活动中奖概率,但活动设立的奖项都是真实有效的。当记者想再了解一些情况,赵表示自己很忙,有事的话明天再联系,然后挂断电话。

  4月7日,白象集团负责法律事务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准备和郑振松私下解决此事。

  昨日下午,记者从郑振松处了解到,曾有一位自称白象厂家的人员打过电话,说要付给他1万元,希望此事就此拉倒。他婉拒了厂家的私下和解,希望厂家应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法规,要对千万消费者负责。

  郑振松说,他已于4月14日把诉状递到了新密法院立案庭,得到的答复是:由于郑振松不是受害的经营者,法院不能受理他的起诉。如果郑振松想以受害的消费者身份来起诉厂家,应该到白象厂家所在的新郑市法院起诉。郑振松说,他准备把诉状重新整理后,向新郑市法院提起诉讼,替众多的消费者打一场公益诉讼。

  相关链接>>>    律师说法

  对“白象”方便面的促销行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的田宏仓律师认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如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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