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是同一个人也不行
两家单位转借发票挨罚
□通讯员 刘艳艳
本报讯 日前,中原区地税局查处一起转借发票案。中原区地税局税务所的税务人员在对郑州市中原区银海源大酒店进行催缴税款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正在使用的发票中有3本系郑州市中原区银海洗浴中心领购的。
中原区地税局稽查局遂立案查处银海洗浴中心。经检查得知,银海洗浴中心与银海源大酒店同是一个承包人张某承包。该承包人认为既然是他一人承包,那么这两个单位是一家,发票也可通用,所以就把银海洗浴中心的发票借给银海源大酒店用了,却忽略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中原区地税局稽查局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7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