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庆辉
本报讯 市民以后拿有效证件可参加法院庭审旁听。这是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的。
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公开裁判依据,公开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公开审判过程、进展情况和期限要求,公开处理结果。
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3日以前以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等。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旁听。对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典型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和有关群众旁听开庭审理。省高院还规定,各级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直播或转播开庭审理,增强庭审工作透明度。
另外,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法院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对执行过程中应用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都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