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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我的行为没有激起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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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我的行为没有激起民愤
“中国最贪纪委书记”表示认罪,自认受贿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
中原网  日期: 2008-04-26  来源: 郑州晚报  
  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受审追踪

  昨天,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进入了庭审的第三天,也是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曾锦春人品低劣,道德败坏,行为丑恶。而曾锦春则自辩称,起诉书中不少指控事实并非受贿,他自己承认的受贿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诉书所指的3152万元。

  公诉人:曾锦春案民愤极大

  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机关对曾锦春案的起诉意见书。公诉人在起诉意见书中称,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定罪也正确,曾锦春的行为用活而且用足了手中的权力。

  “曾锦春的贿赂款,大部分来自于矿主,‘曾矿长’这一头衔在郴州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工作上的事,曾锦春常健忘,但是在收钱方面的记性之好让人惊讶,即使对方没有拿现金过来,也要让对方先打个借条,在罗明聪向其行贿的事实中,曾锦春还多次向罗明聪追讨其承诺的贿赂款。”公诉人说。

  “曾锦春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受贿金额也是特别巨大,其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2万元,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达到了天文数字。”

  公诉人继续宣读:“曾锦春被举报的恶行极大,在几次侥幸逃过了上级部门的调查之后,仍然不知收敛,激起的民愤极大。甚至在李大伦出事之后,曾锦春一方面在公开场合痛斥李大伦的腐败行为,一方面仍然在收取贿赂。”

  曾锦春则在自辩中,向法庭表示自己“知罪、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曾锦春也向法庭表示,自己虽然对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于部分事实的定性为受贿有异议。曾锦春认为,其受贿金额应该在2000万元以下,而不是目前指控的3152万元。

  曾锦春:我的行为没有激起民愤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曾锦春提出了自己对法庭审理和判决的意见。他首先感谢检察机关对他的教育和帮助,他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三点:一是落实他的检举立功的问题,二是在对受贿定性的时候,总和他和辩护人的意见,三是也应该对他的坦白自首行为予以落实,在第四点意见中,曾锦春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民愤极大表示了反对,他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我查处了150多个处级干部,1000多个科级干部,得罪了很多人。”曾锦春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后,对曾锦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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