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记者 马健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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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难以完全满足当下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为农业和食品生产大省,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来自我省种植、养殖等企业界代表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出席座谈会,就《草案》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晚报记者 李萌 王菁
什么是“食品”?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18个与食品相关的名词重新定义
《草案》中,针对食品、预包装食品等有18项新名词,这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仅有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等7项相比,新添11个新名词。
《草案》对“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摊贩,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保质期,食品安全,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等共18个食品相关名词重新定义。
其中,针对“食品”,《草案》是这么定义解释的: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者之间的区别相当明显。
豫企说法:新名词太多
三全食品有关负责人说,《草案》中新名词真是不少,但不知道这些新名词对普通大众能起到多少积极作用。他的亲友在阅读、学习《草案》时就出现“名词头晕症”。
没有解决管食品的“婆婆”太多的问题
《草案》中对食品安全监管“多头管理”的体制问题没有解决,成为参加征求意见的代表质疑最为集中的一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达17个,分别在农业、畜牧、粮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存在监管责任不清、处罚力度不够、政出多门、相互制约和重复执法的问题。
部门说法:对监管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体健说,在国外,分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只有一两个,针对性很强,职责清楚,责任明确。但是,我国现行监管部门、监管环节太多,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监管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经常出现;地方保护、部门护短、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他建议,《草案》中应该对监管部门进行明确规定,才能使监管真正落实。
商家以假充真销售不安全食品10倍赔偿
小李在某集贸市场想买纯奶,有一家卖的每箱纯奶24元,而另一家同样品牌则卖价23元,小李就买了价格便宜的,回家开箱尝试才发现口感不对。这种情况,他怎么索赔?
目前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
而《草案》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如果按照这个处罚标准,小李可以获得230元赔偿金。
豫企说法
这个概念很模糊
三鹿花花牛有关负责人认为,单纯说10倍赔偿这个概念很模糊,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袋纯奶,花1.5元,如果消费者饮食后出现不适,去医院诊断后花费100多元,而按照10倍赔偿计算,商家所需支付的也不过15元。有人提醒,这15元是增加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