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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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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施行 部分争议“一裁终局”

中原网  日期: 2008-05-01  来源: 郑州晚报  
  

  自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6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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