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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郑州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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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全市收回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执法机构执法权
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出示证件

中原网  日期: 2008-05-07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7月1日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将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工作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一律收回。昨日,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工作,并明确规定,今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也可以向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通知》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资格认证,按照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今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将实行全市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资格审核。不符合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将收回执法证件,并调离其执法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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