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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8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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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6月20日起实施
旧城改造启动,自管公房可自行改造
改造区域要配建廉租房和小户型
中原网  日期: 2008-05-24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市政府昨日下发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今年6月20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本市将正式启动旧城改造工作。该暂行办法对改造范围、优惠政策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旧城改造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而单位自管公房可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改造。为了让旧城变新城,市政府决定拿出旧城改造项目部分收益用于旧城基础设施改造。

  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划分为3个改造区域

  暂行办法规定,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重点改造区域: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

  支持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区域。

  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成片开发的区域。

  与城中村改造同样的是,旧城改造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以及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进行,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

  成片改造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必须配建廉租房和小户型住宅

  暂行办法规定,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将加大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专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异地安置时,安置住房修建详细规划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要建设部分小户型简装修住宅,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出租给辖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

  鼓励开发商开发小块旧城土地

  旧城改造中,很多土地面积较小,收益性较低。为了鼓励旧城开发,市政府专门在暂行办法中给予优惠条件鼓励开发商开发。

  其中规定,对拆迁建筑密度大,享受优惠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的项目,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与其他改造项目相结合统一实施。

  旧城改造中地块较小、无法原地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可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安置后,腾空的用地统一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单位自管公房可自行改造

  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

  由原产权单位改造的自管公有住房,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多余房屋,由市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鼓励旧城改造,部分收费项目减免

  为鼓励旧城改造,政府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外,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用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

  同时,市政府还将拿出部分土地收益金用于旧城基础设施改造。办法中规定,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市政府收益部分,按照不同的比例,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改造区域实行全额补贴,支持改造区域按照80%的比例补贴,允许改造区域按照50%的比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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