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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规范
义务教育办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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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规范
义务教育办学模式
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反之为民办

  □晚报记者 裴蕾

  

  本报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我省的发展。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要求全省各省辖市2008年基本完成规范改制学校工作。

  “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要求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

  

  关于改制学校

  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为公办

  省政府规定,今后,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在教师配置方面,省政府明确,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为民办

  对于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省政府要求,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

  

  关于学生安排

  按改制政策招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至毕业

  学校改制后,现有学生该何去何从?对此,省政府也有明文规定:经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关于规范过程

  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

  省政府要求,在规范改制学校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或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省政府将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另外,省政府还规定,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要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公办小学和初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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