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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写得不像证明
法院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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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写得不像证明
法院不认可

  债务人拿着不合常情的“欠条作废”证明,仍得还债

  □晚报记者 张华

  

  本报讯 经营啤酒的徐某拿出欠条,表明开饭店的张某欠自己啤酒款6000余元,可是被告张某也拿出一份“账已全清,欠条作废”的纸条。昨日上午,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官司,因结账清单不符常理,法院支持了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徐某称,2005年7月,他卖给张某啤酒400件,张某出具了欠条。后来他又分两次卖给张某生啤58桶,这笔买卖也打了欠条。欠条是原告书写,张某的儿子签的字。这些啤酒款张某一直不予支付。徐某将张某和他的儿子告上法庭。

  蹊跷的是,在审理时,张某竟拿出了一份2007年1月2日徐某签名的“账已全清,欠条作废”的证明。另外,张某认为儿子在2005年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儿子签名的欠条应视为无效。

  张某拿出的“证明账已全清”的纸条长约5.5厘米、宽约1.7厘米,载明的内容呈左右结构,即“与张某所有账已全清,欠条作废”写在左侧,“特此证明”及签名、日期写在右侧。张某称,纸条左边的内容是自己所写,“特此证明”与签名、日期是出自徐某之手;徐某承认“证明”及签名、日期是自己写的,“特此”是不是自己写的记不清了,但这些字样是与别人业务往来所写的证明的一部分,自己不可能给徐某出具这样一张不符合书写常理的证明,正常情况下,签名与日期应写在正文的下方,而不是同行的右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债务已结清的纸条,书写结构不符合日常生活中的书写习惯,且纸条上下两端均有参差不齐的撕痕,“特此”二字有明显涂改痕迹,该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故不予认定,张某应支付400件啤酒的货款。对于徐某要求二被告支付58桶生啤货款的请求,则因为当时张某的儿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予支持。

  线索提供 李建涛 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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