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4版:要闻快读
3  4  
PDF 版
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未来3天华南江南等地有强降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税税前扣除标准调至2000元/月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篇4  
     【打印】  
国务院法制办就即将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广泛征求意见
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中原网  日期: 2008-06-17  来源: 郑州晚报  
  据新华社电 针对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即将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以规范。1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这一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7月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以在7月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DRK@chinalaw.gov.cn。

  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送审稿规定,户籍所在地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育服务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户籍所在地标准、收入水平等将决定社会抚养费标准

  送审稿中规定,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送审稿规定,流动人口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