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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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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划定共同开发区,日本法人可依照中国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

  新华社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专家访谈

  做法灵活务实 符合两国利益

  环球网18日发表了题为《达成东海共同开发 中日寻求互利共赢》的专家访谈。文章说,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2600多平方公里共同开发区块是“试验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试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只是“过渡性安排”,双方立场没有因此变化

  这次中日达成的东海共同开发谅解,是一项互利共赢的安排。首先,它缓解了两国东海争议,有利于稳定东海局势,化冲突为合作,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第二,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将为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造福两国人民。第三,中日通过谈判,妥善处理东海争议这样复杂的问题,也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推动两国在能源、环保等其他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应该看到,中日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的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性安排”,双方的立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谈判,不断地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东海争议积极创造条件。

  中日两国企业将依法在春晓开展合作

  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安排,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刘楠来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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