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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醉死 同饮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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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例引出一个话题
酒友醉死 同饮者是否担责

  法官:强迫、恶意劝酒等4种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外地案例:他人醉后,酒友如未尽到保护义务,也应负一定责任

  □晚报记者 孙庆辉

  

  本报讯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未能对酒友尽到保护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过量饮酒行为,致使酒友饮酒过量死亡,一起饮酒的赵海剑(化名)被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973元。

  事件:酒友醉死,家属索赔

  2007年3月12日晚8时,张海超(化名)与表弟唐某某及赵海剑到饭店吃饭。其间,唐某某又叫来张某某共饮。次日0时,张海超醉酒,3人将其扶到椅子上休息,之后继续喝酒。后来,他们发现张海超鼾声停止已无呼吸,120赶到后,将张海超拉到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抢救期间,赵海剑离开现场,张海超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海超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赵海剑赔偿。审理中,赵海剑申请追加张某某、唐某某及饭店老板为被告,张海超家属不同意追加。

  一审:一起喝酒的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海超承担70%的责任,其他饮者承担30%的责任。鉴于原告不起诉其他两名同饮者,被告赵海剑仅承担10%的责任。据此判决赵海剑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19736.79元中的10%,即21973.68元。

  宣判后,赵海剑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说,是死者张海超约自己喝酒,自己不胜酒力中途离场,并非逃离现场耽误抢救时间,导致其死亡,况且自己也不了解死者的酒量,不能预见死者喝酒的危险界限。

  终审:维持原判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海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解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对饮酒过量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在饮酒过程中不加控制,致使饮酒过量死亡,对此,张海超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饮酒者对张海超的过量饮酒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在张海超饮酒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驳回了赵海剑的上诉。

  释法:四种情形,酒友须担责

  主审此案的郑州市中院法官表示,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

  但是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但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酒友酒后驾车未劝阻。 线索提供 冯海明 李庆伟

  外地案例>>>

  儿子做客喝酒醉死 父母索赔20万 获赔3.5万余元

  认为儿子罗晓明被人劝酒致死,家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全宅村的罗良玲、王春秀夫妇,日前把8名疑劝儿子喝酒的同事和朋友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劝酒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以8∶2的比例分担原、被告责任。索赔20万元的原告最终获赔3.5万余元。

  吴某某等被告认为,在酒席上大家只是互相敬酒,并没有劝酒,更没有强劝罗晓明饮酒,所以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义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晓明作为正常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及后果应有自知之明,但其未注意,饮酒过量以致酿成悲剧,应当自负后果的主要责任。众被告与罗晓明一起饮酒,客观上构成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未尽到该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赔偿责任。双方应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

  据《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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