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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32.8万元,朋友要求付利息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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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32.8万元,朋友要求付利息56万

  法院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是“高利贷”

  □晚报记者 张华 通讯员 南南 崔乐

  

  本报讯 遭遇资金困难,市民张女士向朋友借了33.8万元周转,未能按期归还剩余的32.8万元,结果被朋友告上法庭,要她按月利息15%还款,光利息就要56万元。昨日,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判决被告偿还本金,驳回原告巨额索赔要求。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4月3日,原告借给被告张女士人民币33.8万元,约定利息15%,按月结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8万元及利息56万元,并承担办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女士辩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又以各种形式从被告处借走44万元,现原告还欠被告10.2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昨日,二七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2.8万元,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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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女士向原告借款33.8万元,事实清楚,至今尚欠32.8万元,该款被告应予全部偿还。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5%的利息,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辩称借款后原告以各种形式又借走44万元,因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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