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网能到的地方
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
□晚报记者 李萌
本报讯 昨日,新修订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修订后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达到的地区现有的取用地下水的水井,将由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被封停的水井可以作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使用。
据了解,由于国家取消了全部凿井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目前,我市在取水工程施工方面还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有的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结果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污染,一些施工单位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水工程,而水资源管理部门却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加大水资源的执法力度,《条例(草案)》规定,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将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未按照被批准的许可规定取水的,最高也将罚款10万元。
为鼓励节约水资源,《条例(草案)》还增加了新内容: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