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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被害人家庭
领到困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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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的没钱赔,法院拿钱先救急
4个被害人家庭
领到困难救助金
我省法院尝试破解“法律白条”难题

  昨日,谢栓菊等人领到了省高法发放的2万元困难救助金。此前,谢栓菊的儿子无辜被人故意杀害,几名加害人虽已领刑,而其9.8万元的民事赔偿却一度成了“法律白条”。我省法院在全国先行尝试破解“法律白条”难题,出台法院困难救助金制度,并申请财政拨款100万元,对符合要求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谢栓菊是第一批4个受益人之一。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唐炯炯/文 晚报记者 王梓/图

  昨日,4名被害人家属领取了每人两万元的困难救助金。

  难题:受害人赔偿遭遇“法律白条”

  昨日下午,省高法首批困难救助金开始发放,和谢栓菊一起领取困难救助金的还有卫辉市的朱丽萍、安阳县的王修正、安阳市的王军英等4人。

  谢栓菊是和儿媳张淑敏一起来的,她们是巩义市康店镇山头村农民,谢栓菊的儿子于朝阳是齐应明等故意伤害一案的受害人。

  谢栓菊向记者哭诉了当年的案情。2003年7月,本村村民付永超怀疑于朝阳偷其拖拉机,即找到齐应明、李洪峰、韩保石、李新宇等人预谋私自审问于朝阳。2003年9月15日晚,齐应明等5人将于朝阳强行拉至偃师市寺沟村五队一玉米地“审问”。齐应明、付永超、李洪峰、韩保石、丁正伟分别用钉子扎、打火机烧并用铁棍、拳脚等折磨、殴打于朝阳,致使于朝阳死亡,5人遂将其尸体抛入黄河,至今没有找到。

  虽然伤害于朝阳的齐应明等5人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10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同时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9.8万元,可五被告却无能力赔偿其民事赔偿。

  

  尝试:救助金制度解受害人燃眉之急

  据法官陈东亚介绍,于朝阳生前是家中的顶梁柱,他的被害,给其全家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经济也陷入困境。于朝阳父母年迈多病,两个儿子均未成年,家境非常困难。而5名被告9.8万元的经济赔偿也因无力赔偿而搁浅。今年年初,经过努力,省高法从省财政争取到每年100万元的救助金,这使包括谢栓菊等人在内的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得以实现。省高法的法官认为:“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尽管这种救助是有限的,但对于一些被害人家庭来说,却可以带来希望。”

  解 读

  刑案受害人救助款如何申请

  官司打赢了,如果被告无赔偿能力,如何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原告?河南省法院首次启动刑案救助制度 ,被告人确无力赔偿,被害人具备受救助的条件的,可以向省高法申请救助金。经审批后被害人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救助金。

  省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困难救助金发放对象限于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责任无力赔偿;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形,救助金额一般限于2000元至 2万元。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困难救助申请,应在案件审结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困难救助申请者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所在村、镇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受理救助申请的法院应当在37日内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救助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被害人暂时的生活困难,被害人长期生活困难的,不适用本办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声 音

  救助金制度抚慰了被害人的心灵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是政府“买单”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倡议者。今年年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为人大代表的张立勇专门对此提出议案,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由全国人大立法。他说,“从实践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赔偿责任,不应让刑事被害人遭受三重打击。”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博士臧冬斌认为:“大量的‘法律白条’,不仅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化解,还有可能影响到被害人对国家的信赖,对被害人救助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向这些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是国家提供的社会职能之一。中国自古有杀人偿命的心理定式,在目前慎杀少杀的司法文明大背景下,如何抚慰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的心灵,是一个新的课题。此外,仅仅依靠一个法院,难以涵盖所有需要帮助的群体,各个机构应该联动。”

  线索提供 孙伟伟 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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