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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刻”,我们心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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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公诉的是一名公司业务员
他吃1万元回扣后,潜逃了一年之久

  一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关系单位送的人民币1万元。昨日,该业务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也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去年11月6日对《刑法》部分罪名进行修改后,郑州市首例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晚报记者 孙庆辉

  事发

  清理违章广告牌爆出受贿案

  细心的市民可能记得,去年4月以前,花园路与新柳路交叉口处矗立着一块广告牌,它的主人是郑州市一家广告公司。郑州市在对有问题的广告牌进行清理时,此广告牌因手续不全被拆除了。伴随着广告牌倒下的还有河南四海盛景实业有限公司在上面做的广告。

  本来签的是一年的发布协议,做了不足一个月就做不成了。因此,四海公司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包括违约金在内共9万元。广告公司却突然抛出了一条惊人消息,四海公司业务员解向学(化名)已经取走了1万元,广告公司没有违约,因此只愿意再退还四海公司5万元。

  可等四海公司要找原来与这家广告公司联系的员工解向学求证时,解向学却不见了。四海公司向警方报案。

  受贿

  给公司办事吃回扣1万元

  据介绍,解向学是江苏人,2005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至河南四海盛景实业有限公司。去年3月,公司看中了竖立在花园路与新柳路交叉口的广告牌,就指派解向学前往联系。

  广告公司负责人向警方陈述,当时,广告公司定的底价是一年广告发布费为12.8万元。当时有数家公司来竞争。解向学代表四海公司竞价出到15万元,但是有个条件,就是必须将其中1万元再返还给四海公司,即实际一年给14万元。

  当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15万元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次日,四海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第一批7万元转账给广告公司,连同开始交的定金5000元,四海公司共向广告公司付款7.5万元。解向学随后收取广告公司回扣1万元。

  今年5月26日,在外潜逃了一年的解向学,在老家江苏省东海县投案自首。

  现场释法

  公司人员受贿罪名已经改了

  据金水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新罪名于去年11月6日开始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线索提供 党玉红

  ■马上普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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