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华
本报讯 环卫女工孙丽(化名)2006年被撞伤,前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而劳动部门称其所在的单位为财政拨款性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以受理。孙丽把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告上法庭。昨日,二七法院一审判决孙丽与其所在的单位有劳动关系,二七区劳保局应受理孙丽的工伤认定申请。
环卫女工申请工伤鉴定屡遭拒绝
孙丽今年55岁,是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航海分公司的一名工人。2006年9月在工作时被车撞伤,住院期间脑部手术花费78747.37元。孙丽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出院后,曾多次向二七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均被告知其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无法受理。孙丽不服,向二七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执行。”豫劳社工伤20066号第二条规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参保缴费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该案中,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航南分公司虽然是财政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但孙丽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孙丽向被告提交了进行工伤认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后,被告应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线索提供 吴小华 卫香香